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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12-10-20 00:00

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稳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农作物优良新品种。

第三条 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是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由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北京市种子管理站主持。

第五条 主持单位负责征集参试品种、制订品种试验方案、确定承试单位、安排品种试验、进行年度总结,对参试品种提出评价意见、向有关专业组提供试验总结,对承试单位提出改进意见,逐步完善品种试验站建设。

第六条 各县(区)种子管理站有义务协助品种试验主持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试验设置

第七条 试验设置:

品种试验包括为鉴定品种各种性状而设置的各类室内、室外试验,包括基本试验及为鉴定品种特殊性状而开设的各类相关试验。

基本试验有: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展示)、品种纯度试验。若参试品种较多,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开设预备试验。

相关试验有:抗逆试验(抗寒试验等),抗病试验,品质鉴定试验(品质分析试验、品尝试验等),以及为鉴定品种特殊用途而开设的其他试验。

第八条 区域试验的设置:

试验周期一般为2个年度,按多点小区设计。采取滚动式增减参试品种,参试品种为在上一年区域试验(或预备试验)中表现性状优异的品种或新参试的品种。区域试验每年在全市同类型作物主产区设5或6个试点。

第九条 生产试验的设置:

品种参试申请者按照主持单位要求安排生产试验。试验周期为1至2个年度。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应是预备试验或区域试验中表现性状优异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以与区域试验同步交叉进行。生产试验每年在全市同类型作物主产区设3至5个试点。

第十条 预备试验的设置:

预备试验周期为1年。参试品种是首次申请参试的品种。预备试验在全市同类型作物主产区设3至5个试点。

第十一条 同一组试验在一个区县内不可重复设点。

其他相关试验项目以及将来可能增设的试验项目由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承担单位负责。具体试验办法由承担单位制定。

第四章 参试品种

第十二条 对照品种:

品种试验须设对照品种。对照品种由品审会各专业组确定。对照品种应选择同类型的已在北京市审定的、推广面积较大品种作为对照品种。没有相同类型的品种作为对照的,可选用相同种类的普通品种作为参考对照。对照品种的种子应达到良种标准。

第十三条 品种参试的条件:

参试品种的主要遗传性状必须稳定、一致,与已审定的品种有明显的遗传差异,并有选育(或引进)单位两年以上品比试验结果,证明其确比对照品种增产或某一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参试的品种应有适当的名称。转基因品种必须在参试前声明,并且获得农业部安全释放许可。

一个单位(或个人)一年最多申报同种作物、同一类型两个品种参试。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经营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参试品种,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农业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同时须提供植物进出口检疫报告。

第五章 申请参试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播种前二个月向北京市品种审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审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协议书。第一年申请参试的品种还须填写品种参试申请表,报市品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市品审办对参试品种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参试的品种。

第十六条 被批准参加北京市品种试验的品种,由参试单位在播种前一个月无偿提供足量的试验用种,并送到指定的地点。参试单位在交试验种子的同时一次性交足当年的参试费。参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所提供试验用种子的质量应达到国家原种(常规种)或一级种(杂交种)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凡未及时提供足量种子或种子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及时交足参试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资格。

第六章 承试单位具备的条件与试验要求

第十八条 承试单位具备的条件:

基层领导重视,有承担品种试验的积极性。

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品种试验工作,技术人员需具备中等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职务。

有较完备的试验仪器设备、必要的农机具和有一定面积的晒场。

试验地块交通便利,具有代表性。试验田地力中上等,有良好的排灌条件,具备倒茬条件。试验地应确保安全,以防试验材料丢失。

第十九条 试验实施要求:

严格执行试验方案。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增加试验要求以外的处理。

认真选地,严格管理试验,确保不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试验失误。

按照试验要求和调查标准仔细、及时调查试验项目。填写试验档案要求认真、完整。按时完成试验的各项内容和数据整理工作,及时上报试验档案。

承试点在品种试验中收获的常规作物种子,除按试验方案要求回收或留作下年试验用种外,不得散发或繁殖利用。

第七章 试验汇总与公告

第二十条 各承试单位于试验结束后30天内将试验调查表填写完整,连同试验取样交到主持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试验主持单位负责试验结果汇总,在试验结束后90天内向参试单位和市品审办提交试验结果。

第八章 试验补贴与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实行有偿试验制度。每年对承试点进行考评,按照考评成绩发放试验费。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7天内向试验主持单位提供详细报告。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两个以上小区缺区的试验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试验报废,根据试验进程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取消该试验点承担北京市区域试验资格,并取消当年的试验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于批准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如因不及时提供种子或提供的种子质量有严重问题或品种遗传性状不稳定等原因而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取消该参试单位一年的参试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实施,原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1998年11月6日发布的《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